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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限制了“谁”

来源:蒙达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3-24点击量:552

  近几年民间借贷以多种形式层出不穷,“老赖”等失信欠款人员也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上一篇我们给大家提供了建议;借款前如何写一个近乎完美的借条,以尽量让更多的人利用法律法规提前规避风险,这篇动态内蒙古蒙达律师事务所将从后果方面提醒大家如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将存在什么现实后果。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诚信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得诚信原则对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进行民事裁判活动都具有重要作用。概言之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而实践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违反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纠纷时有发生,如何有效的遏制此类行为,是规范民商事活动和谐有序发展的目的。在法律救济的强制执行程序中确定为“失信人员”,或将更好的遏制!那么,哪些情况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而失信到底限制了“谁”?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根据上述规定来看,失信的确定是因其行为严重危及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严格执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以及在实行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联合限制。


1、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例如: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失信人员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带来的损失,也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夯实了基础,希望大家避免成为“失信人员”,也要积极地保护自己被“失信人员”侵犯的合法权益,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咨询,内蒙古蒙达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咨询电话:0471-439-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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