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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交二审

来源:蒙达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4-28点击量:430

     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再次提交审议,对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使用规则不透明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明确回应。

    随着互联网深度嵌入社会生活,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话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今年央视“3·15”晚会上,多家企业因非法抓取人脸生物信息被曝光,再次引起人们对个人信息泄露的巨大担忧。2020年10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立法机关加快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步伐。

    针对当前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不透明,过度收集、使用等问题仍很突出的现象,草案明确,不得通过“胁迫”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同时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对信息处理规则这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问题,草案作了进一步优化:一是增加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为个人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同意前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二是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进行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三是明确: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合同应“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订立。

    借助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的普及,商业平台通过用户注册等手段,掌握了海量个人信息,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必然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重点。草案强调了应当履行的三项义务:一是,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二是,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三是,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数据显示,国家机关已成为目前最主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最大的数据处理平台。该如何对国家机关等公权力处理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范约束,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焦点问题之一。草案明确,国家网信部门统筹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有关工作,包括: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针对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等。

    此外,草案对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自然人死亡的,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由其近亲属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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