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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回转?

来源:蒙达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7-23点击量:667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上述规定是对执行回转的原则性规定。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依据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制度。

一、执行回转是否属于国家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月6日,法发〔1996〕15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种情况造成的执行错误是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错误并被撤销所导致的,而非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所致。因此,这种情况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仍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予以调整。

二、执行回转的程序和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由此可见,执行回转程序应当由当事人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回转的对象只能是原债权人按照原执行依据所取得的利益。

三、执行回转待完善的法律缺失。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执行回转制度尚不完善,许多执行回转中的现实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是需要规范立案程序,明确规定执行回转程序只能由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才能启动。二是需要明确规定执行回转财产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标的物产生的利息、孽息。三是需要明确规定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四是需要明确规定除法律文书外,法院撤销非诉文书撤销、仲裁文书或者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也是引起执行回转制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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